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齐分公司、某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0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122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544.36元(另含执行费5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