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吐玛果蔬连锁超市经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58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该公司法务。
被告:乌鲁木齐吐玛果蔬连锁超市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路长胜大队二队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吐玛果蔬连锁超市经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现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