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44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51号。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预,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7.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受理费1,493.5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493.52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