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齐启睿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2民初5827号
原告:***齐启睿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222号南湖小高层商住楼1栋1层商铺1B-4011室。
法定代表人:**,***齐启睿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20号。
负责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151号。
负责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齐启睿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齐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现原告***齐启睿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启睿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