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22民初1778号
原告:甘肃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某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