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晋0423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襄垣县侯堡镇东周新村12号楼4单元4层东户,身份证号:413026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治市潞州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山西潞安配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侯堡镇创新街电力中心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MA0H9EE8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247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西潞安配售电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收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潞安配售电有限公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44元减半收取65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