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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6民初7965号 原告:武某某,男,1964年9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某,米东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米东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新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