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881民初1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甘肃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吉林创一(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甘肃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邮寄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70.00元,减半收取121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