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9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上诉人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甘0103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甘01民终9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分别于2024年5月9日、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甘0103民初1062号民事裁定及(2024)甘010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安装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3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甘肃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