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321民初2903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威市凉州区人。
被告:凉州区广晟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经营者:***,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凉州区广晟机械租赁中心、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凉州区广晟机械租赁中心、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