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621民初829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24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x,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x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