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韵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泰州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初96号 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