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2民初96号
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扬州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