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2328财保114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某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某省某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某区某州木某县。
法定代表人:龚某,公司董事长、董事。
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某账号为某账户中2000000元;某账号为某账户中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某账号为某账户中10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某甲公司在某账号为某账户中1283975元。
申请人某甲公司以某公司某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在某公司兰某账号为某账户中2000000元;某账号为某账户中100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在某账号为某账户中100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在新某支行账号为某账户中1283975元。
以上账户共计5283975元。冻结期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