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0111民初2536号 原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上川镇砂梁墩村1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5981.2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5年3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截止9月工资44219.07元(6317.01元/月×7个月)、绩效工资727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5月至2025年9月期间周末及节假日加班工资167318.17元(周末加班370×4500÷22×2倍+节假日加班26天×4500÷22×3倍);5.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效益入股金500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证书补贴136400元(期限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共计44月,一建2500×44=110000,注安600×44=26400);7.判令被告给原告缴纳2023年9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8.判令被告报销原告出差费用196元;9.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劳资员,约定月工资4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但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加班费及证书补贴。2025年3月至7月,被告未支付任何工资、加班工资,也没有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原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5年10月18日,红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红劳人仲〔2025〕87号裁决书,支持部分原告的诉求,但存在以下错误:一、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仲裁按4.5个月工资计算补偿金28826.4元,但原告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2021年5月至2025年9月),应按4.5个月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应为[(7350×7+8900×5)÷12]=7995.83元,经济赔偿金按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应为35981.25元。二、加班费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仲裁以原告“未举证”驳回加班费请求,但考勤记录由被告掌握,原告已提交加班事实线索(如项目考勤规则、工资流水显示超时工作),在劳动仲裁时,被告承认原告按每月30天考勤,但被告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三、绩效工资与证书补贴属劳动报酬范畴。仲裁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绩效工资、证书补贴等请求,但上述款项均基于劳动合同履行产生,应纳入劳动报酬争议审理范围。四、效益入股金应返还。入股金系基于劳动关系缴纳,解除后被告无扣款依据,仲裁未实质审理该请求,违反程序。五、社保、公积金补缴系法定义务。仲裁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辩称,1.应当依法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数额;2.应当重新核定未支付工资金额;3.应当驳回***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4.应当驳回***要求退还效益入股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关于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于2021年5月7日入职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担任劳资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后因公司经营困难,存在部分款项支付延迟情况,但并非恶意拖欠。关于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按4.5个月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无事实依据,其工资标准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实际发放记录核算,而非自行拼凑数据计算,故其主张的35981.25元经济补偿金数额不当,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仅认定仲裁判定金额28826.4元。二、关于工资及绩效工资,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有薪酬制度相关文件,每月按时制作工资表,关于***2025年3月至9月工资的情况,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提供了2025年3月至9月的工资表,合计金额为38650.9元,2025年8月底***在红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后并未履职,故2025年9月没有工资,但因与社保停保时间有出入,故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仅承担其9月份五险一金的费用。***主张的绩效工资,需以完成相应绩效指标为前提,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达到绩效发放标准,且该事项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法定强制支付范畴,仲裁裁决认定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三、关于加班工资,***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根据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明确特殊工时(生产经营单位)为保证公司正常施工生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因按照公司的要求和安排,到指定地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否则视为旷工。***在项目工作,每月除三天调休外,还享受冬休休假数日。另外***本人在2023年4月10日脱岗至2023年9月23日返岗,共脱岗157天。且根据劳动裁决书认定,***未就加班事实提供举证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加班事实,故仲裁驳回其加班工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不应支付该笔费用。四、关于效益入股金。***缴纳的效益入股金属于企业内部集资入股行为,与劳动关系相互独立,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该入股金的返还还需依据公司入股章程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在未履行相应退股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通过劳动争议诉讼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仲裁未实质审理该请求符合程序规定。五、关于证书补贴。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证书补贴相关事宜,***主张的一建、注安证书补贴无合同依据,且该请求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仲裁裁决驳回该请求合法合理。六、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已依法为***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分月份未缴纳系公司工资资金不足,并未恶意拖欠。并且,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事宜,依法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七、关于出差费用。***主张196元出差费用,未提供完整的报销凭证及相关报销手续,不符合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出差费用报销制度,故暂未予以报销,待补齐相关材料后,可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7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一、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一)种形式:(一)固定期限: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甲方安排乙方在陇南公司岗位(部门),从事管理工种,担任劳资员职务。(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1)种工时制:(1)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四、劳动报酬:(一)甲方实行月工资制。1.甲方按照国家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25日前足额支付乙方工资。2.乙方的月工资为4000元(人民币)。3.乙方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4000元。 2021年5月16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出具任命书一份,任命***同志为项目专职劳务员。 另查明,2020年6月16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作出甘建土字〔2020〕46号关于印发《人事管理制度》的通知。对于考勤、请(休)假管理规定:一、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工作性质及生产经营需要,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特殊工时工作两种工时制度。1.标准工时工作制(机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2.特殊工时(生产经营单位)为保证公司正常施工生产,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到指定地点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否则视为旷工。 2022年9月7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出台甘建土字〔2022〕36号关于印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激励公司和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成本管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项目成本效益为核心,秉承“一项目一兑现”兑现原则,在结算审定后完成考核兑现,以总成本利益控制指标为兑现依据。三、兑现时间:1.主体阶段: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主体报表经各成本部门审核后,由项目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公司各成本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返还效益入股金的50%,亏损项目暂停返还。2.竣工阶段:项目实体竣工验收后,实际成本盘点完成并编制竣工报表,经分公司、公司各成本部门审核后,返还效益入股金的50%,亏损项目暂停返还。3.结算审定:项目将《竣工工程成本报表》报送各成本部门核定后,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根据项目终极评价核定分红兑现总额,经分公司、公司各成本部门审核,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批准后,予以兑现。 2023年4月24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作出《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甘建土字〔2023〕31号)。该文件载明:一、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1.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注册于公司且满足公司业务需要的各项执业资格证书。2.取得各类资格执业证书及津贴发放标准:取得各类执业资格证书奖励及津贴发放标准均为税前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级注册建造师,一次性奖励20000元,注册资格津贴(25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注册资格津贴(600元/月)。3.考取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资格的奖励及津贴发放标准(1)考试通过,并在公司注册的,每增一项给予10000元奖励。(2)全国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津贴按主项的80%计发。有多个增项的只计发一项。二、执业资格证件奖励及发放:1.一次性奖励年度统一发放。2.各类资格证件津贴每半年计提一次,由本人工资所属单位发放。3.满足公司业务需要且注册在公司的各项执业资格证书不满三年且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出的,转出时需退回本人在公司领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奖励津贴。4.因取得一级建造师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人才引进条件的不享受一次性奖励,待一级建造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注册成功后发放注册资格津贴。注册在公司的各项执业资格证书不满三年且因个人原因需要转出的,转出时需退回本人在公司领取的执业资格证书津贴。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关于对考取全国一级建造师的员工进行奖励的通知》(甘建(土)字〔2018〕44号)文件、《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甘建(土)字〔2019〕80号)文件同时废止。 2024年8月22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作出甘建土字〔2024〕77号文件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的通知。对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作出如下调整:一级注册建造师,一次性奖励20000元,执业资格津贴(1000元/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注册资格津贴(500元/月)。三、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合计标准的通知》(甘建土字〔2023〕31号)文件同时废止。 再查明,2021年12月17日,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陇南公司红古供销联社项目部发布冬休通知,显示根据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及现场实际情况,项目部计划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冬休放假(其中包括春节假期),共计53天。2022年2月21日到岗上班。2022年12月19日,项目部计划冬休放假(其中包括春节假期),共计60天。2022年2月20日到岗上班。2023年12月22日,项目部计划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2月25日冬休放假(其中包括春节假期),共计63天。2022年2月26日到岗上班。2024年12月20日项目部计划于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2月16日冬休放假(其中包括春节假期),共计57天。 另外,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对***考勤情况显示:2023年4月份期间,4月1日至4月9日正常出勤,4月10日至4月28日上班时间均为迟到或缺卡;5月份期间,5月4日至5月31日期间,除5月5日正常打卡下班外,其余上班时间均为缺卡;6月份期间,上班时间均为缺卡;7月份期间,打卡结果均为缺卡,8月份未记载***考勤情况;9月份期间,9月1日至9月21日未记载,9月22日至9月28日正常打卡上下班。 根据***提交的工资条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陇南公司作出的工资单发放明细表记载:***2024年9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10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11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12月应发工资为5800元,2025年1月应发工资为5850元,2月应发工资为8637元,3月应发工资为7350元(实发6659.87元),4月应发工资7350元(实发6762.50元),5月应发工资为7350元(实发6277.50元),6月应发工资为7350元(实发6317.01元),7月应发工资为7350元(实发6317.01元),8月应发工资为7350元(实发6317.01元),9月应发工资为1032.99元(实发0元,已离职)。 根据***2024年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显示计税报酬中包含2023年全年一次性奖励绩效为7270元。 又查明,***因劳动关系等事项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发生争议,向兰州市红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5981.25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工资36750元,绩效工资7270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至2025年7月期间加班费118200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效益入股金50000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证书补贴136400元;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缴纳2023年9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报销申请人出差费用146元。经审理,该委于2025年10月16日作出红劳人仲〔2025〕8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工资3675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826.4元;四、不支持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存在欠付原告工资、绩效工资的事实;二、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有无依据;三、原告主张的加班费、出差费用有无依据;四、原告主张的证书补贴有无依据;五、缴纳社保及公积金、返还效益入股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可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自2025年3月起未向***发放工资的事实,后***于2025年8月25日通过仲裁提出离职申请,此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并未向***安排工作任务,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据此解除。同时,***虽然在仲裁过程中只主张了2025年3月至7月的工资,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为了一次性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本院在本案中将其诉讼过程中主张劳动关系解除前工资的诉请一并处理。对此,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作出的工资单与***的出勤情况互相对应,显示该公司应当向***支付2025年3月工资6659.87元、4月工资6762.50元、5月工资6277.50元、6月工资6317.01元、7月工资6317.01元、8月工资6317.01元,以上合计38650.9元。其次,绩效工资是一种将员工薪酬收入与工作绩效直接挂钩的工资制度,由公司根据考核情况向劳动者予以发放,亦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在对***2023年的工资进行核算时,已经将7270元绩效工资计入2024年度缴税工资,但在庭审中又辩称项目未完成结算不应发放等,该辩解明显与一般常理有悖。现***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欠付的绩效工资应当一并结清,故本院对***要求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支付2023年绩效工资7270元的诉请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中,原、被告自2021年5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资发放模式为按月发放,后因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于2025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4年3个月。经查明,***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为6815.58元,故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0670.11元(6815.58元×4.5个月)。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存在长期加班的事实,但是,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因处理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或因项目工作量增加,长期由公司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导致其加班。并且,***的工作性质、休假方式、出勤考察等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时间跟随项目进行,休息休假存在较多的灵活性和不固定性,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已给员工安排了较长的冬休等假期,应当视为已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调休,故***主张加班费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主张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出差费用196元,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从本规定可以看出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故公司承诺向劳动者发放的证书津贴和补贴应当依约发放。本案中,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发布的《关于调整执业资格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的通知》是对特定持证人员的奖励制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在公司全员范围内周知,已经构成与劳动者关于证书津贴补贴的契约关系,故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履行支付证书津贴的义务。对此,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甘建土字〔2023〕31号文件载明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补贴费,按照600元/月的标准支付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补贴费。后又于2024年8月22日作出甘建土字〔2023〕77号文件载明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补贴费,按照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补贴费。前述文件系该公司对劳动者计发证书补贴的依据,所涉事项并不属于法定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报酬,系公司为了激励劳动者积极提升专业资质和水平作出的一种奖励或津贴,故应当按照该文件载明的适用时间与标准计发该年度证书补贴。庭审中,原、被告对***自2021年5月25日起将一级建造师与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的事实不持异议。故,依据前述文件,该公司应当向***支付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的证书补贴37200元(2500元×12+600元×12),支付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的证书补贴18000元(1000元×12+500元×12)。对***主张的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证书补贴,虽然原、被告并未提交该期间对证书补贴发放标准的相关文件,但从前述甘建土字〔2023〕31号文件中可以看出,该文件是对2019年文件的变更或修改,能够印证该公司此前亦有对注册证书人员发放证书补贴的规定,故本院亦参照〔2023〕31号文件的补贴标准进行计算。经核算,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应当向***支付此期间的证书补贴58900元(2500元×19+600元×19)。综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应当向***支付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证书补贴费用共计114100元(37200元+18000元+589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以上规定可知,劳动行政部门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事项具有专属管理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事项发生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故***主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其次,对***主张返还效益入股金的诉请,经庭审查明,该款项实质上为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公司内部实行的项目模拟股份制中对参与人员入股后基于先期投入的股金根据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分红的投资,性质上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基于人身隶属性的劳动关系履行引起的争议存在本质区别,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故本院亦不予处理。 综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2025年3月至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工资38650.9元、2023年绩效工资7270元; 三、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经济补偿金30670.11元; 四、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证书补贴1141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仲裁请求。 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