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2764号
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东环路117号(锦绣嘉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锦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甘肃建投土木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