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421号
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峄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8969875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尚集镇中原电气谷许继集团新能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8199774R。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