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19执保423号
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峄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4896987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街八里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7739011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申请人山东万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