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金盾特种防火门有限公司

泰州金盾特种防火门有限公司与上海韧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13执2995号
泰州金盾特种防火门有限公司与上海韧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4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上海韧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需支付泰州金盾特种防火门有限公司人民币48,179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上海韧销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泰州金盾特种防火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委托执行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措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朱奇松 审 判 员 杨伟斌 审 判 员 沈 沉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