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6民初3676号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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