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3民终73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梁祝镇长安街34号一楼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6民初7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喆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正天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依法改判判决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正天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并未结合实际损失为基础。正天齐公司在原审中未提交实际损失的任何证据,亦无法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所以通常情况下,正天齐公司的损失应为资金占用损失,原审法院判决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年利率24%计算仍与正天齐公司实际损失存在巨大差距,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正天齐公司的实际损失数额(即资金占有损失)。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应限于利息损失,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利率标准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等借款合同相比,虽然争议标的均为给付货币,但买卖合同中具体体现为支付价款,有别于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民间借贷利率上线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简单的以年利率24%来计算违约金,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在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应坚持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而买卖合同中以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线为标准计算违约金,突出违约金的惩罚性,造成年利率24%的泛化,有悖于《民法典》合同编的精神,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正天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正天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自2023年2月9日起解除编号为21ZZZTQ001012Z《产品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正天齐公司编号为:21ZZZTQ001011Z、21ZZZTQ001014Z、21ZZZTQ001013Z的《产品购销合同》货款250340元,并支付正天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计算;3.判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2日,***公司与正天齐公司签订编号为21ZZZTQ001011Z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正天齐公司订购买消防设备,价款131765元,付款方式为预付15000元,余款不晚于2022年2月25日前付清,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额的30%。2021年11月18日双方再次签订编号为21ZZZTQ001014Z、21ZZZTQ001013Z、21ZZZTQ001012Z的《产品购销合同》,其中21ZZZTQ001012Z合同价款82325元,预付款15000元,余款不晚于2022年2月25日前付清;21ZZZTQ001013Z合同价款81910元,预付款15000元,余款不晚于2022年5月5日前付清;21ZZZTQ001014Z合同价款96665元,预付款15000元,余款不晚于2022年5月5日前付清;该三份合同违约责任约定均同21ZZZTQ001011Z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向正天齐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共计60000元,正天齐公司亦向***公司提供了21ZZZTQ001011Z号、21ZZZTQ001014Z号、21ZZZTQ001013Z号合同约定货物。 审理中,***公司提出21ZZZTQ001012Z合同预付款15000元计入21ZZZTQ001011Z合同货款,正天齐公司同意并要求解除21ZZZTQ001012Z《产品购销合同》,***公司亦同意解除该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公司与正天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在正天齐公司向***公司提供货物后,***公司应将剩余货款按约定期限给付正天齐公司,现正天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一致认可21ZZZTQ001012Z合同预付款15000元计入21ZZZTQ001011Z应付货款,一审法院不持异议。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鉴于***公司已提出酌减违约金,且正天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损失情况,故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主观过错,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处。正天齐公司、***公司双方均要求解除21ZZZTQ001012Z合同,一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签订的编号为21ZZZTQ001012Z的《产品购销合同》于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解除;二、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0176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24%计算,以未付款的30%为限);三、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691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24%计算,以未付款的30%为限);四、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166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24%计算,以未付款的30%为限);五、驳回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对于一审确定的欠付货款本金及期限均无异议,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公司认可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公司应当向正天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公司主张违约金过高,一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主观过错,兼顾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业已在双方约定的基础上酌情调整。***公司二审中虽然仍然主张违约金过高,但未能就应当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调低本案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充分证明,且考虑到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进行了约定,结合考虑逾期付款时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当,可予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元,由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喆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