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6民初708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32号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918.5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7960.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CQZTQ021021Z的《产品购销合同》,项目名称:“贵阳融创数据小镇项目一期消防工程”,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消防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供货义务,但在约定期限内并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没有支付款项,故起诉。 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在庭前谈话中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但由于第三方出现经济问题,无法给我公司结算款项,导致我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无力给付货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14日,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CQZTQ021021Z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订购买消防设备,价款238078.2元,付款方式为预付20%,尾款于2020年10月30日付清,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额的30%。2023年2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审理中,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表示向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付了126534.2元的货物,收到货款77615.64元;开庭审理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表示,被告于案件闭庭后再次支付了5000元货款。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在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将剩余货款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91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960.26元; 二、驳回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98元,由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6.74元(已交纳),重庆万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9.24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