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6民初669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9671.6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68430.6元,以上共计228102.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1CQZTQ022010Z的《产品购销合同》,项目名称:“永川***翡翠郡项目”,被告向原告采买消防灭火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将货物运送至交货地点并由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签收,原告已履行全部供货义务,但在约定期限内并未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没有支付款项,故起诉。
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但在庭前谈话中辩称,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但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可以协商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31日,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1CQZTQ022010Z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订购买消防设备,价款228102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到现场两个月内付清尾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额的30%。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向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合同约定货物。2023年2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合法有效,在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将剩余货款按约定期限给付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967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843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77元,由重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