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280号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1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金花路28号万德建设集团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8.95元,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