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6民初1971号

原告: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汀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5578340298(1-1)。

法定代表人: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8540W。

法定代表人:吴成训,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铜陵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7元,减半收取2013.5元,由铜陵铜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禹露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