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5429号
原告: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5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现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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