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4民初9484号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武清区徐官屯街经济区内。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六大庄村二区2排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清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号智库大厦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乡漳潮村学校南路44号。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天津武清建总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现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市武清区和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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