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2937号
原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中和**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臣,湖南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庆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亚琴
书记员任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