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辖终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中和**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臣,湖南瀚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翔宇路**>
法定代表人:李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杰,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6民初1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第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证据材料上加盖的“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编码为:4301020132457)并非上诉人公司公章,双方从未签订过《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XSGZDA00484249和XSGZDA00484235),上诉人也并未在其他证据材料上盖章,双方并未约定管辖法院;第二,根据被上诉人诉状表述:本案货物交付地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了《山东阿蔓达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两份(合同编号分别为XSGZDA00484249和XSGZDA00484235),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地点为平邑。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涉案合同加盖公章并非其公司备案公章,应在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本案尚处于管辖权异议阶段,不对该主张作出认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宗强
审 判 员 孙兴欣
审 判 员 尤洪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如旭
书 记 员 李辰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