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362号
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三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中和**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刘美超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