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民初436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304民初436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湘0304民初4362号民事裁定书中落款日期存在笔误,“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应补正为:“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美超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