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54号
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三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及中和**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
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59900110103216112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慧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