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9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0501002号。
法定代表人: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6号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四、五楼及中和三期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湘0304民初193号民事裁定,并作出了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以双方已达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及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美超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