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193号之一
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三和大厦0501002号。
法定代表人:易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6号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四、五楼及中和三期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瑞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0元,,由原告湖南湘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美超
书记员许秀丽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