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永兴县药材公司与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3民初1478号

原告永兴县药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县正街4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6号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四、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

原告永兴县药材公司诉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兴县药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民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兴县药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永兴县药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