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31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47448305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新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770887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5)湘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7)赣03民终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8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7日起至货款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的义务,另本案申请执行费1114元由被执行人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恒泽纸业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征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