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4560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世纪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文珍,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B座8层8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秋,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平进明,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运达造纸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振华工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平进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勤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计1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