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2民初1951号 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1149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滨州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