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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02民初1951号
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七路888号中兴瑄嘉名都16号楼106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1149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英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滨州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财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