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5086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公司经理及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魏某,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913293.6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照LPR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系某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原告方于2023年7月开始在该项目施工,施工内容为该项目的消防工程及智能化弱电安装部分,后原告了解被告某公司与被告东方某公司签订了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将原告施工的内容分包给了被告东方某公司,但被告东方某公司并未施工,无论是从人员投入,还是材料购买以及机械设备的投入,均是由原告投入完成施工。经核算,目前完工的工程造价为20453293.66元,但被告仅支付了工人工资454万元,材料费分文未付,剩余的工人工资也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无果,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11月27日,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有限公司、东方一代(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11728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剩余11288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