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83民初380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沙窝镇程庄行政村程庄东村110号,公民身份证号37293019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王庄镇市场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TR9M6X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肥城市安驾庄镇北张庄,公民身份证号3709831987********。 被告:青州市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262924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州市益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