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293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街圣井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楼二楼101-16室。
法定代表人:代显奇,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军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吉山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丰美,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5日。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