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3285号
申请人:***,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街道府前街圣井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综合楼二楼101-16室。
法定代表人:代显奇,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军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吉山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丰美,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