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民初1230号
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吉山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丰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业军,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里辛村。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主任。
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18元,减半收取计5159元,由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玉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金凤
书 记 员 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