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81民初5133号
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茶叶口镇吉山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赵丰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业军,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周超。
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50,25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利息,以350,25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保全费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50,250元,自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履行。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山东军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了被告的潘庄镇辖区环境卫生服务项目,合同履行中,双方于2020年1月21日达成协议:“协议书甲方: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乙方:山东军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甲方2018年1月9日通过政府购买××镇辖区环境卫生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2018年聊城市、临清市环境卫生多次评比中因乙方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致使甲方在聊城市、临
清市的卫生评比中均在倒数名次,现就2018年1月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解除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协商乙方同意自2019年6月30日与甲方解除2018_年_1月9日签订的服务合同。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应给付乙方已经支出的服务费350250元,(详见附表)自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支付清。三、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服务期间没有拖欠任何费用,在签订服务合同
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四、本协议的签订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其它无争议。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公章)乙方:山东军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签订地点: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签订日期:2020年1月21日”。2020年10月12日,山东军华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支付约定的服务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履行中双方自愿解除合同并约定支付原告服务费350250元,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350250元及延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延期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被告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350250元,并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7元,由被告临清市潘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孙国岩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廉玉磊
书 记 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