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4658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新坝村民委员会办公室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QAHW4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变更前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汇建材家居馆一层B1065-10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1LKN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赣0902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305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305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