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

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4658号
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新坝村民委员会办公室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QAHW4K。
法定代表人:刘业飞,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红林大酒店2栋2单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1LKN8W。
法定代表人:杨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5305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旋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新杰建筑有限公司(原宜春市新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30500元(包括微信、支付宝等其他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国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