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1民初2476号之一
原告:兰溪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和幕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被告:和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和幕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有(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某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溪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溪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兰溪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