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伟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伟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91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伟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奎照路917号地下1层甲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83423004K。
法定代表人:卢小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8幢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0859K。
法定代表人:徐新朝,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伟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工程款1331656.6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31656.62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331656.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72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子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