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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6545号 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男。 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2941元,保全费2047元,合计4988元,由原告上饶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