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隆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恒隆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21执6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隆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J2K054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3号5幢6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KPTXW6F,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周家桥3号众创园区三楼A区1-14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恒隆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浙0521诉前调书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015840元、案件受理费30455元、利息损失(以70157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立案并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房产、土地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零星存款)进行冻结。截至2024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0元,未受偿债权为704629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浙江明得建工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21执6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