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24民初941号
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华南城五金机电D区15街6栋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8899679X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用人民币5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先暂时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即3.88元),以上二三项共计5003.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房屋建筑业,2024年因承接西北工业大学“生态学院”、“智慧教室”这两个项目需要整编资料,故2024年7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委托被告整编这两个项目资料,并由被告将项目资料提交给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成后,关于“生态学院”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元,“智慧教室”项目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元,双方建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后,按约收集资料交给被告整编,因被告整编的“生态学院”项目资料出现大量问题,原告不得不自行整编并交给档案馆,基于后续“智慧教室”项目的合作,“生态学院”项目被告虽未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也按约于2024年8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生态学院”项目的5000元。随后2024年10月被告多次联系原告,以“智慧教室”项目资料内容多、难度大等理由要求原告在8000元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但原告与被告沟通协商并再次询问被告资料提交时间,被告依旧无法给出准确时间,且明确不履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该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于2024年11月12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事宜,然双方依旧无法协商一致,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5000元服务费。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将两个项目的费用说反了,“智慧教室”项目费用付5000元,“生态学院”项目费用付8000元,总费用是13000元。被告收到原告转账5000元,承担“生态学院”项目存在的问题经整改后提交的资料完整。“智慧教室”的项目资料也做完了,但原告未支付剩余款项,故也未给原告交资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业,2024年因原告承接的西北工业大学“生态学院”、“智慧教室”这两个项目需要整编资料,2024年7月,原告与被告在微信聊天中达成合意,委托被告整编上述两个项目资料,资料提交并验收完成后,“生态学院”、“智慧教室”两个项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费用共计13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原、被告达成合意后,原告按约收集资料交给被告整编。工作中被告向原告先行提交完成的“生态学院”项目资料,但原告认为被告整编的“生态学院”项目资料错误较多,且被告以“智慧教室”项目资料内容多、难度大等理由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费用8000元,原、被告就剩余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亦未向原告提交原告“智慧教室”项目资料。之后原告自行整编“生态学院”、“智慧教室”两个项目并交给档案馆。
另查明,原告于2024年8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法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接西北工业大学“生态学院”、“智慧教室”这两个项目整编资料工作,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整编的“生态学院”资料出现较多错误,以及原、被告对委托合同的剩余价款分歧较大,致使该合同无法履行,原告自行完成上述两个项目的整编工作,并已交付档案室。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整编的“生态学院”资料确实存在问题,但其已整改完成,因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辩称,故本院依法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关于委托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因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委托合同,原、被告间委托事项已不复存在,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间的委托合同应当自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即2025年3月2日予以解除。关于被告是否退还服务费用及应退还的具体数额,因“生态学院”项目报价为8000元,原告自认其自行整编的该项目资料中实际使用被告的资料约为60%至70%,本院对被告完成的该工作量予以确认,并认定该项目报酬应为4800元至5600元。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5000元与被告完成“生态学院”劳动报酬基本相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用人民币5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间委托合同于2025年3月2日予以解除;
二、驳回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多角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